五、体检、心理测评、体能测试
(一)根据招考人数以1:1的比例,在笔试考试合格的人员中,按笔试和面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进行体检。
在职考生报名时未能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最迟应于参加体检前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报考、同意辞职或已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取消体检资格。
报考法院、检察院职位的相关条件,按《关于2008年春季全省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条件》和《关于2008年春季全省检察院系统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条件》执行。
考生或招录机关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按照规定提出复检。
(二)报考公安类职位的考生,应通过公安民警职业心理能力测评和体能测试,测评测试结果不达标者不能录用。在笔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考生中,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参加心理能力测评的考生按招考人数的1:3.5到1:4之间的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试的考生按招考人数1:1到1:2之间的比例确定。上述具体比例由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并在当地公告中公布。
(三)体检、心理测评和体能测试缺席者,取消录用资格。
六、考察
招录机关对笔试和面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到首位是体检合格(需测评、测试的应合格)的报考者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七、录用
招录机关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标准,确定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为拟录用人员,并按招录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在上述网站和各设区市的当地网站上公示7日后,报省或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被录用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由省或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发给录用通知书。
被录用的人员应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内到招录机关报到上班,否则取消录用资格。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