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督及其它要求
为保证考录工作的公平、公正,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参与考录工作的考官及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报考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录用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要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用人单位和地、州、市组织、人事部门另行通知。
六、本《简章》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其他有关事项详见各附件。
(一)政策咨询电话:
1、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五处:0991-2391408、2391232
(主要负责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
2、自治区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0991-4696072、4685818
(主要负责政府机关)
3、自治区人事厅基层干部工作处:0991-4685867、468581
(主要负责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
4、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一处:0991-2391723
(主要负责选调生招录工作)
(二)网络报名技术咨询、服务电话:
新疆人事考试中心:0991-4660010、4650800
(三)监督电话:
自治区监察厅:0991--2392772
自治区纪检委驻人事厅纪检监察室:0991—4685841、4685809
附件:一、报考公务员有关问题说明
二、现场报名地点和联系电话
三、公安机关招考说明
四、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人 事 厅
二○○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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