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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
证券公司应当对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薪酬待遇。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待遇应当不低于公司同级别管理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住所地证监局报送中期合规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合规报告。合规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合规总监履行职责情况;
(三)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的发现及整改情况;
(四)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
(五)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或公司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合规报告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证券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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