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照证据的来源,可以将证据区分为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
原始证据是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如合同原本、侵权行为中的受损害物品等;而派生证据则是来源于证据的证据,如合同的复印件、依据受损害物品所制作的录像带等。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原始证据的效力通常高于派生证据。
3、按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者部分的证据;而间接证据是通过该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结合在一起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在使用间接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时,需注意以下问题:(1)需有一定数量的证据;(2)该一定数量的证据需彼此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即能形成证据锁链;(3)相互牵连的数个证据需能够证明一个共同的案件事实。
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也称为特征事实,即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二、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包括四种:
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事实。具体包括以下几种事实:一是权利产生所依据的事实,如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后果的发生等;二是权利消灭的事实,如债务的履行、第三人存在过错等;三是阻碍权利产生的事实,如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等;四是权利变更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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