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即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不能证明时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在我国,根据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时,只是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不是必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为我国还存在人民法院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问题。这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完成证明责任时,只是面临败诉的风险,此时,如果能够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并且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到了有利于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的相关证据,则该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据人民法院所调查收集的有利证据胜诉;但是,如果当事人不能完成举证责任,面临败诉风险时,不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或者虽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人民法院并未调查收集到有利于该当事人的证据,则该当事人必然会败诉。
二、对于证明责任问题,主要掌握两个问题。
证明责任的负担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民事诉讼中,究竟谁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应看案件的具体情况。
此外,还需要注意“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所派生出来的两个举证责任规则:一是举证责任的免除,即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属于法定无需举证范围内的事实时,则免除了当事人就其主张的相应证明责任;二是证明责任的转移,即在诉讼过程中,当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时,证明责任也会随着诉讼主张在当事人之间的转移而随之转移。由此可见,证明责任的免除与证明责任的转移,其基础实际上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再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证明责任,则可能形成对当事人的不合理、不公平。 可见,证明责任倒置是侵权纠纷案件中,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特殊规则。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