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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十二章一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物权法》第五章第六十四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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