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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正式消息传来,陈同海被“双开”,其违法违纪行为主要包括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钱款数额巨大,利用职权为情妇牟取巨额不正当利益,生活腐化。
强势而有决断本来是一个“一把手”的优势,但是在一个公司治理并不完善的环境下,却可能将这种优势推向极致,继而走向另外一面。
有媒体报道称,陈同海个人的独断专行早已名声在外,曾有公司约见陈同海,仅谈了40分钟他就同意出资2亿元入股。
某央企人士表示,陈同海事件是央企一个个案,和他自认为是“一把手”,自己就什么都可以说了算有很大关系。
李荣融总结了陈同海教训的几大原因。第一条就是企业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还没有建立健全,保证权力规范运作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容易导致滥用权力。
像中石化集团这样的国有独资公司,没有董事会的制约,传统的“一把手”决策潜藏着巨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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