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中央银行扶持资金的数额应如何计算?
答:中央银行扶持资金数额是按照2002年年末农村信用社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来核定的。具体计算中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是实际资不抵债与财务核算中资不抵债的概念是不同的,它特指按照国务院2003年15号文件规定公式计算得出的数额,即:
实际资不抵债数额=实际资产损失-所有者权益-呆账准备金,其中:实际资产损失=呆账贷款+呆滞贷款的40%+逾期贷款的10%+抵债资产的50%+投资的10%;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
二是上述公式所涉及的各项目数额,均以2002年金融监管统计数据为准,2002年后形成的资不抵债不适用于该项政策。
三是资不抵债数额以农村信用社法人为单位计算,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在汇总时,按公式计算,资能抵债社的资能抵债部分不予抵扣。举例来说,一个县(市)有10个信用社,按公式计算,其中8个信用社资不抵债,资不抵债数额为30万元,两个信用社资能抵债数额为2万元。在核定扶持资金数额时,两个资能抵债社不能享受资金扶持政策,但其2万元的资能抵债数额也不与资不抵债社的30万元资不抵债数额相抵消,该县应获得的扶持资金数额仍为30万元,而不是28万元。
35、中央银行资金扶持政策有哪几种形式?
答:这次改革试点,中央银行资金扶持有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和中央银行专项借款两种形式可供选择。
中央银行专项票据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市)的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定向发行的、用于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的债券。专项票据期限为两年,年利率1.89%,按年付息,不能流通、转让和质押。在理解该项政策时,有几点需要注意:
一是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以县(市)为单位进行。
二是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资产有顺序规定,总的原则是不良贷款优先于历年挂账亏损,呆账贷款不足以置换专项票据额度时,可按呆账贷款、历年挂账亏损、其他不良贷款的顺序进行置换,但以县(市)为单位计算,所置换不良贷款数额不得低于专项票据额度的65%。
三是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仍由农村信用社负责管理,在票据期限内清收不良贷款的,不扣减专项票据额度。
中央银行专项借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放专项借款,并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向国务院批准的农村信用社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融资,专项用于帮助资不抵债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专项借款由省级人民政府统借统还,省级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省级管理机构代表省级人民政府承贷。专项借款最长期限为8年,还本宽限期为4年,第5年开始逐年等额还本,年利率0.945%,按季结息。
在中央银行资金扶持方式上,改革试点省(市)可实行“一省两制”,即部分县(市)选择专项借款方式,部分县(市)选择专项票据方式,但不能“一县两制”,即同一县(市)内不允许部分信用社选择专项借款,部分信用社选择专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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