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专项票据和专项借款相比较有哪些共同点和区别?
答:专项票据和专项借款有以下共同点:
一是专项票据与专项借款均为中央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资金扶持的方式,所需资金均由中央银行提供。
二是专项票据和专项借款均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成效相挂钩,将国家扶持政策与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农村信用社自身转换机制、提高资本充足率和降低不良贷款比例的成效相结合,达到 “花钱买机制”的效果。在发放条件上,均明确规定了一定的资本充足率和降低不良贷款比例的要求。
专项票据与专项借款有以下区别:
从政策力度看,专项票据对农村信用社支持力度更大。一是专项票据是农村信用社对人民银行的债权,不存在偿还的问题,只要在专项票据期限内达到有关考核要求,人民银行即按发行额度如数兑付,所置换的不良资产也仍退还给农村信用社,而专项借款为农村信用社对人民银行负债,需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本金。二是农村信用社认购专项票据不需支付利息,而由人民银行按年利率1.89%向农村信用社支付利息,而借入专项借款则需在借入期限内按季向人民银行支付利息。
从获得资金的难度看,专项票据无论是发行和兑付均设定了一定的条件,而第一批50%额度的专项借款不需任何条件,只有在发放第二批30%及第三批20%的专项借款时才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并且所需的条件也都低于认购专项票据的条件。
从发行程序看,专项借款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承诺还款,并且发放专项借款需要国家开发银行作为中介机构;而专项票据则不需省级人民政府承诺,也不需中介,由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直接与人民银行签订专项票据协议书。
37、哪些农村信用社适合申请中央银行专项票据?
答:考虑到不同农村信用社之间经营管理水平、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达程度的差异,对选择专项票据方式的信用社,根据其产权形式(实行乡镇农村信用社和县(市)联社两级法人体制的信用社、统一法人体制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不同,分别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发行条件。即以县(市)为单位考核,考虑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和弥补历年挂账亏损因素后,实行乡镇农村信用社和县(市)联社两级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零;实行统一法人体制的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2%;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
这里有三点需要进一步明确:
一是有关资本充足率要求是县(市)为单位考核,无论是否享受扶持资金政策的信用社均应包含在内汇总计算;
二是资本充足率应按以下公式计算“资本充足率=[(报告期资本净额+拟以专项票据置换呆账贷款数额+拟置换历年亏损挂账数额)/(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总额-拟置换的不良贷款数额)×100%”;
三是上述组织形式的界定不是指申请专项票据时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形式,而是指各省(市)上报的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该县(市)的组织形式,例如,当某县(市)信用社在其省里上报的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中准备将来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那么,它在申请专项票据时就应适用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从以上说明可以看出,考虑到目前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状况,达到上述要求从而认购专项票据是有相当难度的,特别是对一些经营状况较差的农村信用社来说更是如此。并且,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如果未能按期达到专项票据认购条件的农村信用社不得中途将资金扶持方式变更为专项借款。因此,在选择专项票据时,应充分考虑农村信用社自身条件、本地区经济环境和增资扩股的空间,不能盲目跟风。一般来说,自身资本充足率与要求差距不大,当地经济条件较好,居民入股意愿较强的农村信用社可以选择专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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